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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履約期限
108年01月0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之基本資格:公司執照,並領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
(1)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或
(2)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或
(3)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經各縣市政府同意至該轄管範圍內合法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營業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3)各縣市政府核發之
①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或
②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或
③乙級(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經各縣市政府同意至該轄管範圍內合法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函文等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押標金繳納
1、票據繳交:受款人抬頭為『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
2、以現金繳納: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匯入『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帳號015-056-06031-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開標前當場繳交。
決標原則
最低標決標:
1、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2、參加投標廠商應將發給之標單(或標價清單)以中文大寫依式清晰填明標單總 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否則視為無效標。
3、投標文件裝封
※分段開標:
(1)標單封:標單(或標價清單)及估價單
(2)證件封: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等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3)標單封及證件封封密封後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5、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1)本局政風室:(03)4712276,龍潭郵政23號信箱
(2)桃園調查站:(03)3328888,桃園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相關檔案若無法開啟,請自行上網(https://zh-tw.libreoffice.org/)下載LibreOffice軟體
12/22第3次公告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視同第1次招標。
12/27異動:抽換施做說明書(增列參、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三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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