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大專院校、研究機構、顧問公司 、財
社團法人組織。
(二)應繳驗證明文 件(請提供影印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學校屬教育部合法立案登
記之公私立大學院校附授權同意書或公文)(廠商得以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依規定毋須繳納者免付) :屬營業稅繳稅
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決標原則
準用最有利 標
1、投標標價在底價內為原則 。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
價,需辦理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
2、參加投標廠商應將發給之標單(或標價清單)以 中文大寫依式
清晰填明標單總 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否則視為無效標。
3、投標文件裝封
※不分段開標:
投標文件含標價 清單(或標單) 及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廠商
聲明書、切結書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
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
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5、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1)本局政風室:(03)4712276, 龍潭郵政23號信箱
(2)桃園調查處:(03)3328888,桃園郵政60000號信 箱
(3)法務部調查局:(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 箱
●相關檔案若無法開啟,請自行上網(https://zh-tw.libreof fice.or
g/)下載LibreOffice軟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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