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
| 機關代碼 | 3.13.20.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1、投標標價在底價內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需辦理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 2、參加投標廠商應將發給之標單(或標價清單)以中文大寫依式清晰填明標單總 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否則視為無效標。 3、投標文件裝封 ※不分段開標: 投標文件含標價清單(或標單) 及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廠商聲明書、切結書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5、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 (1)本局政風室:(03)4712276,龍潭郵政23號信箱 (2)桃園調查站:(03)3328888,桃園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02)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
| 聯絡人 | 孫凱政 |
| 聯絡電話 | (03)4712001#604 |
| 機關代碼 | 3.13.20.1 |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 機關地址 |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 |
| 聯絡人 | 孫凱政 |
| 聯絡電話 | (03)4712001#604 |
| 傳真號碼 | (03)4711973 |
| 電子郵件信箱 | skz@wranb.gov.tw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如得標廠商106年度履約情形良好者(經年度評鑑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107年度操作維護及設備修繕工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107年12月31日前,每年在總金額新台幣399萬3000元內,洽原廠商換文方式辦理。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1/24 |
|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 105/10/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4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2元 |
| 總計 | 62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2/08 09:30 |
| 開標時間 | 105/12/08 10:00 |
| 開標地點 |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佳安路2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6年1月1日-106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營業項目需含水污染防治處理相關項目,且須加入水處理或環境工程等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同業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 電子領標。 |
| 開標地點_2 | 本局開標室 |
| 押標金額度 | 免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2/08 09: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