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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liou2@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新臺幣5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0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36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必須同時具有下列 2 項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或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擇一具備)
(2)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以上)或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擇一具備):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局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2)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2.承攬工程手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
3.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証明:如附加說明3所示。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檢附工程採購營造業投標切結書
8.檢附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9.檢附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李柏憲先生(08)8668707轉8866。
2.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辦理,如需說明或比減價於開標時當場辦理,不再另行通知,請廠商出席人員務必攜帶印章(與投標文件用印相同)參與說明或比減價程序(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3.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第2次招標,招標文件與第1次招標相同,僅修改外標封截標與開標日期。
5.已領標廠商請上網領取新文件。若使用第1次招標文件投標,仍為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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