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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chang2@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橋南里工業一路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工本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橋南里工業一路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1)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2)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事務所應檢附技師執照。(b)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
應檢附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之証明:
a.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事務所)
b.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申報書收執聯(顧問公司)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7.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龐偉群先生,08-7220698#8713。
2.投標廠商簡報評審時間,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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