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lhsu@moeaid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大發中心407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7/2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投標廠商得標不予履約情形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能依契約規定如期履約完成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117萬元,契約期限自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大發中心407專戶。
(2)現金繳納處所: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組(高雄市大寮區華中路1號)
金融機構帳號: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25036070175。(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
二、等標期:本案經核定等標天數為6天
三、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商號、行號。
2. 廠商信用之證明
3. 廠商納稅之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投標廠商切結書
6. 押標金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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