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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為2年,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261萬9,600元(擴充期間為2年之增購金額),以本案公告之項目及內容為上限。本局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次年度之需求,俟本局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者,本局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02
廠商資格摘要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通信工程、監視系統相關行業、電信事業)。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 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押標金繳納注意事項:
(1)開立支票:支票戶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大發中心407專戶。
(2)現金繳納處所: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組(高雄市大寮區華中路1號)
金融機構帳號: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25036070175。(請備註:廠商名稱、案名、案號)。
二、等標期:本案經核定等標天數為13天
(1)等標期法定為14天以上合理期限,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2)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2日,且縮短後符合不得低於10日之規定,經核減實施等標期為10日。
三、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四、更正公告:因投標廠商聲明書漏記項次七、八,重新更正投標廠商聲明書並將文件上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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