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lsheen@moeaidb.gov.tw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0元及大型信封(並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截止投標
106/07/31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6/08/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6/08/01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6/08/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8023991#7355))
開標地點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2樓應變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25工作天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商號、行號。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列印基本資料公告頁面內容代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
3.廠商納稅之証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押標金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31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6/08/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