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mchen@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中華路2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標工本費每份0元,郵購另附回郵72元整。
開標地點
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中華路22號)第2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中華路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30 天內將柴油濾煙器1套完成安裝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1.為法定範圍文件: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廠商信用之証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6. 投標廠商切結書。
7.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檢附押標金
受理廠商檢舉之法務部廉政署及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
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
(5)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6) 新竹縣調查站(工業區管理機構處所在地)檢舉電話:(03)5558888,檢舉信箱: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