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cjenq@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 300 元。郵購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東園路57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東園路57號1樓收件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檢附下列兩項資格文件之ㄧ):
a.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含有環工、水利或土木等工程顧問業。
b.事務所應檢附環工、水利或土木技師執業執照。
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技師科別:環工、土木、水利)
2.應檢附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
技師科別:環工、水利或土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
a.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事務所)
b.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顧問公司)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八十三、 受理廠商檢舉之法務部廉政署及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2)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3)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桃園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3)3328888,檢舉信箱:桃園市郵政60000號信箱。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臺北郵
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
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5)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更正公告】
05招標規範-工作說明書 P36 表2-4、中壢工業區污水管線清洗檢視及改善工程項目數量概估表
參 非發包工程費 原項目甲「工程管理費」名稱修正為「工程準備金」(紅字)
請已電子領標之廠商重新下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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