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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時間1年(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契約金額為上限。本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次年度之需求,俟本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本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民生路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
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或受理查詢金融
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
作為證明之文件】
三、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
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檢附查詢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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