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fwu3@moeaid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臨海工業區服務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高雄臨海405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37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個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設立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造業登記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3.承攬工程手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
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5.廠商納稅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8.廠商切結書。
9.押標金憑證或單據。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工業區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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