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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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土城中心41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29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1 年12 月10日之期間內履
廠商資格摘要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含所有成員)
(1)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2)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4)再利用機構
2.廠商信用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3.廠商納稅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含所有成員)
.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保署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乙 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
(1-3)、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130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許可證上所載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需為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清運至第(1)項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證明文件。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2-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13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2)、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
(3-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130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再利用機構
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廠商信用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廠商納稅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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