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3號E棟1樓
電子郵件信箱
z100box@moeaid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委託期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其後續工作以委託期限以1年為上限,機關得視當年度執行情形,於年度結束前通知廠商次年度之需求,俟機關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本局評估審查不合格者,本局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3號E棟1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200元,電子領標系統領取者0元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3號E棟1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3號E棟1樓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1投標廠商應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依法設立之本國公司。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書。
1-2檢附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停車場業務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共同投標代表廠商及各成員廠商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共同投標代表及各成員廠商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應檢附證明文件,即投標廠商至少一家有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停車場業務證明,且至少一家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文件。
2.本案預計110年11月24日(三)上午10時於北區工業區管理處會議室「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2次會議簡報通知」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