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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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 年1 月1日至107 年12 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即可,其餘皆免附、□個人執業執照。■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廢棄物清除廠商需取得環保署許可文件: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a、 丙 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b、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代碼D-1801之一般垃圾。
c、投標廠商分配於本工作應具有所投標契約標的之每月預估清除量10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d、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含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3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三、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3)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子信箱:ps.unit@moea.gov.tw。
(4)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 29628888,檢舉信箱:板橋市郵政60000號信箱。
(5)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17之183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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