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slin2@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1樓本中心簡報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09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中具有電腦、資訊或監視設備安裝、買賣、維修之廠商,且廠商實際負責處理本案之從業人員中需具有「丙級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之專業證照。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
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3)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子信箱:ps.unit@moea.gov.tw。
(4)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 29628888,檢舉信箱:板橋市郵政60000號信箱。
(5)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17之183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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