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slin2@moeaid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1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95號1樓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檢附依法登記或設立之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1-12頁)
三、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復單,應加蓋查復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受理廠商檢舉之法務部廉政署及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
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3)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子信箱:ps.unit@moea.gov.tw。
(4)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 29628888,檢舉信箱:板橋市郵政60000號信箱。
(5)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檢舉信箱
:台北郵政117之183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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