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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含數量、金額或百分比):詳如構想書。
(2)本案預計後續工作2年(第1年7,350萬元,第2年7,350萬元,保留總額共計1億4,700萬元),本局得視108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於1個月內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俟本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提送計畫書,或計畫書經本局審查不合格者,本局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免收,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2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樓收件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証明文件:
1.(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
b.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c.政府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
2.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個人執業執照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二、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
b.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c.政府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
2.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個人執業執照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7.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若有未盡事宜,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洪豪男,27541255分機25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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