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電子郵件信箱
fyyang@moeaid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後續(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委託服務工作(預估需用金額為新台幣249,820,360元)。本案預計後續工作2年,本局得視當年度服務實施及工業區開發情形,通知得標廠商於提送期末報告時(或甲方規定期限內)一併提出下階段之服務實施計畫書,俟本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本局審查不合格者,本局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免收,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郵購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72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2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收件處
廠商資格摘要
1.a.應檢附環工、水利或土木等其他有關本案技師執照。
b.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含有環工、水利或土木等其他有關本案工程顧問業。
2. 應檢附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明文件,技師科別:環工、水利或土木等其他有關本案科別。
3.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經各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廠商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1)、(2)。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043401。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洪豪男,27541255分機25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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