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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利工二路4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日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證財務報表及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5檢附切結書。
附加說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電子招標目錄(2)契約條款(3)投標須知。(4)工作說明書。(5)投標標價清單。(5-1)投標標價明細表。(6)投標廠商聲明書。(7)委託代理授權書(8)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9)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10)外標封、投標標價清單封、資格封(11)經濟部工業局招標案件押標金繳納及處理規定(12)切結書.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標廠商。
決標原則:最低標。
履約保證金金額:12萬元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新台幣3萬元整。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7個工作天內檢送契約書辦理簽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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