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rchen1@moeaid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本契約所訂工料項目內增購上限為契約最高採購金額新台幣161萬8,5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日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證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檢附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簽約日至 107年 01月 31 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5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回復夜間照明。屬未影響夜間放亮之維護汰換,依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修護。【本案自通知日起算履約,應將當日算入】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新台幣10萬元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新台幣3萬元。
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日後7個辦公日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