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計畫為3年期延續性計畫之第1年計畫,111年度法定預算為新臺幣395萬元整,112年至113年合計新臺幣790萬元整,總採購金額預估為新臺幣1185萬元。(實際經費應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為準)
2.本採購案於契約存續期間,倘預算未經審查通過或政策改變、機關組織調整、裁撤或搬遷,致契約未能繼續履行時,則本局具有終止契約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並依廠商之實際履約情形核實給付;惟因立法院刪減本案預算時,本局得就契約內容及價金與廠商重新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或郵購方式於上班時間洽本局秘書室(出納)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2.營利事業機構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依法設定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學校及機關得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團隊成員至少1位曾參與煤礦坑道、礦渣堆調查及其災害潛勢評估計畫。
2.學校應檢具校方或院、系同意書(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3.議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價權利
4.決標後廠商應提交修正後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契約文件。
5.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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