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如需郵寄購買,請自附足額郵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如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最近1期或前1期納稅證明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保證金為100萬元整。
2.開標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比減價格或議價,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議、比減價格權利。
3.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需履行 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4.派駐臺北本局25名、東區辦事處4名。
5.廠商應建立人資管理人員1名,負責各項差勤管考核定、派駐人員各項權益諮詢、回應及處理管理組長提出之問題及作為與機關之對口。
6.倘預算未通過或政策改變不續推動,則本局具有終止契約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惟因立法院刪減本案預算時,本局得就契約內容及價金與廠商重新議定。
7.招標公告更正-工作說明書之工作內容變更(文書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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