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招標文件-蔡小姐/工程部份-林佩儀分機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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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以現金或郵購方式於上班時間內逕洽本局秘書室購買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或登記及同業公會會員證證明: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丙等以上)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並檢附工程承攬手冊、公會會員證(當年度)等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廠商可列印由主管機關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決標方式: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分三階段開標,請將資格文件、服務建議書(一式9份)與標價文件分別放入各標封密封後,再裝入外標封,一次投標。
2.開標當日將就全部廠商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廠商將另行通知辦理簡報,服務建議書經評審結果達及格分數80分之廠商,另行通知辦理議、比價。
3.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至少為108年9月25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4.本案開放優良營造業投標,押標金減收50%,應繳納10萬元整,請檢附證明。
5.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以免受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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