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洽購或郵寄(請另自附足額郵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日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有效日期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有效日期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有效日期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需於決標次日起90天內前完成規劃設計並製作招標文件完竣,惟其連帶履約責任應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2.評審地點:由本局指定臺北或花蓮地區,將另行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4.開標日公開進行資格審查順序說明:
(1)如有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審查原住民廠商資格,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另行通知簡報時間。評審結果以總分75分以上且序位第一之原住民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2)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與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查,符合資格之廠商,另行通知簡報時間。評審結果以總分75分以上且序位第一之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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