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5樓5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証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曾有類似派駐工程師駐點維護之證明(一家以上),請附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1.廠商:曾有類似派駐工程師駐點維護證明(一家以上),請於投標時檢附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2.派駐工程師:共計2人,需為大專以上資訊相關科系畢業或從事資訊維護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請於決標後檢附學經歷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二.維護地點:
1.經濟部礦務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2.瑞芳保安中心: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3段130號。
3.三峽保安中心:新北市三峽區愛國路16巷11號。
4.頭份保安中心:苗栗縣竹南鎮崇明街23號。
5.宜蘭保安中心:宜蘭縣宜蘭巿健康路3段69號。
6.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花蓮縣花蓮市文苑路10號。
7.和平保安中心: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克尼布東路1號2樓。
三.派駐經濟部礦務局之駐地工程師,同時需負責經濟部礦務局瑞芳保安中心、三峽保安中心及頭份保安中心之資訊設備保養維護、作業系統更新、故障排除、諮詢等,配合實際需求機動前往服務(交通費及住宿費用由得標廠商自理)。
四.派駐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之駐地工程師,同時需負責經濟部礦務局宜蘭保安中心及和平保安中心之資訊設備保養維護、作業系統更新、故障排除、諮詢等,每月至少前往服務1次,如遇特殊狀況得配合實際需求機動前往服務(交通費及住宿費用由得標廠商自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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