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tsai00860@tipo.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機關得視廠商履約狀況及配合程度,依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鑑作業要點辦理評鑑,評鑑結果總分達80分以上者,依原契約條件、單價及數量與廠商續約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7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作為廠商違反契約約定或無法履行契約相關賠償之充抵。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廠商應具有效期間之丙級以上臺灣區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具有效期間之丙級以上臺灣區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上傳文件為odt檔者,建議用Libre Office軟體開啟。
2.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如有各工作項目經費,留意各工作項目經費上限,各項工作項目報價勿超過經費上限)。
3.投標請檢附「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附件切結書1,此為資格審查項目之一。
※無論電子領標或紙本領標,請於投標時將領標憑據一併置入投標封內,以利審查。
投標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期限(或收件日)前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總收文「臺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時間以總收文登記桌所登記時間為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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