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jim40288@tipo.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在契約總價30%範圍內增加製作數量,並依廠商實際供應數量按契約單價核實支付。契約期滿前6個月內機關辦理評鑑,廠商評鑑結果總分達80分以上,得由雙方依限制性招標續約1次,後續擴充1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實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7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作為廠商違反契約或無法履行契約相關賠償之充抵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提供試作成品光碟,詳影像化作業「工作規格書」壹拾、試作成品及硬體規格審查,及數位化作業「工作規格書」壹拾、試作成品。試作光碟上請由投標廠商代表人簽名以資區別。
2.廠商依所投標標的項次試作成品投標,俾供本機關審查(投標兩項者,則兩項均須試作成品並公開製作光碟),並請於各項「試作成品光碟」資料前,標示項次、標的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
3.影像化作業之投標廠商需檢附「硬體規格建置計畫書」,詳「工作規格書」壹拾、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