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yen00738@tipo.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總價30%範圍內增減製作數量,並依廠商實際供應數量案契約單價核實計算支付,及契約期滿前6個月內,依本局辦理採購案件後續擴充評鑑作業要點辦理評鑑,評鑑結果總分達80分以上,得由雙方依限制性招標續約1次,後續擴充1年,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實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8樓秘三科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8樓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本局提供試作光碟,製作規定詳製作規範壹拾肆、廠商說明會及提供安排試作時程。投標廠商需檢附試作成品。
(六)特定資格之證明:投標廠商需於截止投標日前12年內,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具有文件掃描及辨識校對】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64萬7,990元,並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有關截標、開標等相關日期如因颱風等災變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點,不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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