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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及商品,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預計後續擴充1年(含本年度計2年),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10萬元,其擴充條件為:
(一)契約有效期內,核銷已達契約約定之上限時,機關得保有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依本契約付款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二)本案109年度後續擴充部分須視立法院預算核定情形及當年度執行狀況,並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後始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行政大樓7樓 秘書室第三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行政大樓7樓 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行政大樓7樓 秘書室第三科 吳先生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或決標日較晚者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如屬營業稅者,請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納稅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有關規格事項請逕洽本局秘書室侯小姐:
TEL:(02)2343-1700 #914
Email:eileenhou@bsmi.gov.tw
(二)本案預算金額含寄送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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