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ris.Lu@bsm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契約已依市場行情編列,爰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資格: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1份。
(3)當年度之有效期限內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其他: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進行減價或比減價格時,廠商出席代表應攜帶廠商大小章辦理;無法攜帶廠商大小章者,得以蓋有廠商大小章「出席代表授權書」之被授權人以簽名或蓋章方式辦理。
(三)請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10日內提供PCCES電子檔。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