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4902 已截止

「電力系統診斷評估委託案」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公告日:107/03/02 截止日:107/03/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8,0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3/08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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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機關代碼 3.1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彩鳳
聯絡電話 (02)23713161#343
機關代碼 3.13.11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聯絡人 邱彩鳳
聯絡電話 (02)23713161#343
傳真號碼 (02)23713181
電子郵件信箱 tfchiu@moe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7/03/02
原公告日 107/0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辦公時間內至本會領取或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下載列印﹝http://web.pcc.gov.tw﹞。至本會領取者免費,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者,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規定付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03/08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9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驗收後二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具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本會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 倘有意參與本委託案投標之國外廠商於國內未設立登記,須與國內廠商(即合乎前款受託資格條件投標者)共同合作組成團隊,並由國內廠商負本委託案之全責。國外廠商須檢附於該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附中文譯本,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三、 投標廠商應具填『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 投標廠商應檢附證件: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委託案之授權書或公文(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 法人、團體: 需出具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廠商為營利事業法人者,需領有營業登記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等;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需出具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書),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納稅證明影本(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免營業稅者,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4.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予繳驗納稅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2.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附)。 (五) 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 依法應加入公會或商業團體始得營業之行業應檢附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會員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不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七)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八) 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十) 如投標商所附之實績證明如為國外實績者,則其實績證明文件需經當地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公證或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四、廠商於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其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五、合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予繳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及繳稅證明等文件。 針對部分廠商就本案招標內容提出詢問,本機關之補充說明如下: 1. 經查「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網路查詢之查覆內容與書面查詢者同。但其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其他用途。爰本案仍請有意投標廠商以書面查詢方式,申請票據信用查詢,並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 2. 因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通過後,由評選委員就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招標規範第柒點係規範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倘有意投標廠商規定員工薪資為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人,則可於服務建議書中詳實說明,供評選委員評分之參考。 3. 倘投標廠商所附之實績證明如為國外實績者,且其母國政府(包括其在台辦事處)願意提供該公司國外實績之第三方公證,則本機關亦接受該政府(包括其在台辦事處)公證信函與印鑑。 4. 投標截止日延至107年3月8日17時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彩鳳
聯絡電話
(02)23713161#343
機關代碼
3.13.11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聯絡人
邱彩鳳
聯絡電話
(02)23713161#343
傳真號碼
(02)23713181
電子郵件信箱
tfchiu@moea.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7/03/02
原公告日
107/02/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辦公時間內至本會領取或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下載列印﹝http://web.pcc.gov.tw﹞。至本會領取者免費,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者,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規定付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03/08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9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驗收後二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具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本會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 倘有意參與本委託案投標之國外廠商於國內未設立登記,須與國內廠商(即合乎前款受託資格條件投標者)共同合作組成團隊,並由國內廠商負本委託案之全責。國外廠商須檢附於該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附中文譯本,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三、 投標廠商應具填『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 投標廠商應檢附證件: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委託案之授權書或公文(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 法人、團體: 需出具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廠商為營利事業法人者,需領有營業登記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等;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需出具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書),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納稅證明影本(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免營業稅者,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4.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予繳驗納稅證明)。 (四)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2.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附)。 (五) 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 依法應加入公會或商業團體始得營業之行業應檢附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會員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不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七)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八) 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十) 如投標商所附之實績證明如為國外實績者,則其實績證明文件需經當地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公證或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四、廠商於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其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五、合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予繳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及繳稅證明等文件。 針對部分廠商就本案招標內容提出詢問,本機關之補充說明如下: 1. 經查「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網路查詢之查覆內容與書面查詢者同。但其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其他用途。爰本案仍請有意投標廠商以書面查詢方式,申請票據信用查詢,並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 2. 因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通過後,由評選委員就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招標規範第柒點係規範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倘有意投標廠商規定員工薪資為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人,則可於服務建議書中詳實說明,供評選委員評分之參考。 3. 倘投標廠商所附之實績證明如為國外實績者,且其母國政府(包括其在台辦事處)願意提供該公司國外實績之第三方公證,則本機關亦接受該政府(包括其在台辦事處)公證信函與印鑑。 4. 投標截止日延至107年3月8日17時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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