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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辦公時間內至本會領取或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下載列印﹝http://web.pcc.gov.tw﹞。至本會領取者免費,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者,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規定付費。
開標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本會506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二)納稅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四)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依法立案之法人、團體(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本會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證件:
(1)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需出具該學術單位參與本委託案之授權書或公文(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2)法人、團體: 需出具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廠商為營利事業法人者,需領有營業登記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等;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需出具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書),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影本(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免營業稅者,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4.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予繳驗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2.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非營利之法人、團體得免附)。
(5)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於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手續期間,如因原證件隨案送審,致無證件可繳驗時,應提送其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四)合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予繳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及繳稅證明等文件。
ps:本案開標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台北市停止上班,則順延到恢復上班第一天同時間、同地點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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