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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wang@trade.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計畫後續擴充期程為2年(109-110年),得標廠商之執行績效若經期中及第3季審查通過,本局得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次一年工作內容,並依該年度預算辦理議價及委辦契約之簽訂。若執行績效未獲審查通過,則後續年度由本局重新辦理招標。109年預計經費為新臺幣7,000萬元;110年預計經費為新臺幣7,000萬元,貿易局得視立法院審議之預算情形及後續政策之需要調整辦理。(二)本局有權視法定預算金額調整本計畫之金額及工作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一號(舊大樓4樓秘書室事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一號(新大樓第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1樓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最早為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入口);若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但依法無者得免繳。(二)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蓋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若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但依法無者得免繳。(三)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者無效);若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四)已加蓋法人機構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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