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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辦理後續擴充1次,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每次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30萬元整(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四樓第五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有人力派遣服務業之相關廠商(營業項目僅以代號標示者,請自行提供相關代號對照表)。
(2)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受停權處分期間內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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