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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50萬元整,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本案籌備過程、配合國際審查委員會之臨時要求須翻譯字數超過本案上限,或其他依實際狀況須調整或增修需求項目,致新增工作事項者。
(二)本署將視情形於107年8月25日(星期六)安排參訪行程,視需求配合安排隨行秘書人員、國際審查委員及助理住宿(可能安排另宿他處,需說明住宿環境及處理特殊需求)、午餐、晚餐、送機時間順延等,或其他依實際狀況之相關新增工作事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電話:02-2314-1000分機2223)承辦人員領取。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2樓法務部廉政署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2、國內各大專院校(出具該校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研究機構、顧問機構、法人組織、團體(出具其向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5.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6.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細節詳投標須知第39點。
附加說明
一、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一)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026林小姐。
(二)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223廖小姐。
二、本案開標時間係為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時間,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評選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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