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C1062003 已決標公告

法務部廉政署系統櫃與木作等增設採購案

法務部廉政署 決標日:106/06/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95,000
原始預算
$ 1,178,246
底價金額
$ 1,09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代碼 3.11.9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1 - 傢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賜琳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03
機關代碼 3.11.9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聯絡人 江賜琳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03
傳真號碼 (02)23816162
電子郵件信箱 aac220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即標餘款)。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6/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電話:02-2314-1000分機2203)承辦人員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26 17:00
開標時間 106/06/26 17: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法務部廉政署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前需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並親自赴本署現場勘察施作位置及內容後進行丈量及估價,需求書未載明清楚,但為本案所必需之裝備、材料或服務,廠商應於投標時列入估價考量並應負責提供。廠商若有疑義請依投標須知第16點規定時間前提出,其不得以本署提供之規格說明有誤或現場安裝困難等理由要求追加預算、延遲本案履約期限、拒絕施作或要求本署接受不適用之材料及產品,其因而造成本署之損失者,皆由廠商負責賠償與自行吸收。 二、廠商於本案等標期內可至本署現場勘察,為利本署安排人員領勘現場環境,請事先與本署聯絡,聯絡人姓名及電話:江賜琳小姐02-2314-1000分機2203;0939-926-018。 三、本案決標原則: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四、本採購案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資格及規格標封:投標廠商應將投標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審查表、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繳納收據、繳納押標金清單(正本)、其他規格相關資料等文件依序裝入資格及規格標標封內。 (二)價格標封:投標廠商應將投標廠商投標價格文件審查表、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投標標價清單依序裝入價格標標封內。 (三)外標封:投標廠商應將建議書及型錄(各1式12份)、已密封之「資格及規格標封」與「價格標封」均裝入「外標封」內。 五、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署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證明: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本項適用於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7、建議書(1式12份)。 8、型錄(影本,1式12份)。 9、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繳納收據(正本)。 六、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即標餘款)。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若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2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代碼 3.11.9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1 - 傢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賜琳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03
機關代碼
3.11.95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聯絡人
江賜琳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03
傳真號碼
(02)23816162
電子郵件信箱
aac2203@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即標餘款)。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6/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電話:02-2314-1000分機2203)承辦人員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26 17:00
開標時間
106/06/26 17: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法務部廉政署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前需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並親自赴本署現場勘察施作位置及內容後進行丈量及估價,需求書未載明清楚,但為本案所必需之裝備、材料或服務,廠商應於投標時列入估價考量並應負責提供。廠商若有疑義請依投標須知第16點規定時間前提出,其不得以本署提供之規格說明有誤或現場安裝困難等理由要求追加預算、延遲本案履約期限、拒絕施作或要求本署接受不適用之材料及產品,其因而造成本署之損失者,皆由廠商負責賠償與自行吸收。 二、廠商於本案等標期內可至本署現場勘察,為利本署安排人員領勘現場環境,請事先與本署聯絡,聯絡人姓名及電話:江賜琳小姐02-2314-1000分機2203;0939-926-018。 三、本案決標原則: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 四、本採購案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資格及規格標封:投標廠商應將投標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審查表、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繳納收據、繳納押標金清單(正本)、其他規格相關資料等文件依序裝入資格及規格標標封內。 (二)價格標封:投標廠商應將投標廠商投標價格文件審查表、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投標標價清單依序裝入價格標標封內。 (三)外標封:投標廠商應將建議書及型錄(各1式12份)、已密封之「資格及規格標封」與「價格標封」均裝入「外標封」內。 五、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署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證明: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本項適用於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7、建議書(1式12份)。 8、型錄(影本,1式12份)。 9、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繳納收據(正本)。 六、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即標餘款)。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若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26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