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C1053023 已決標公告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106年授課講座交通接送案

法務部廉政署 決標日:106/01/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80,800
原始預算
$ 605,000
底價金額
$ 598,900
決標折數
96.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代碼 3.11.9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集玉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24
機關代碼 3.11.95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聯絡人 林集玉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24
傳真號碼 (02)23816162
電子郵件信箱 aac220301@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106年履約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條件、價額辦理後續擴充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0萬5,000元整。 (二)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增購項目、數量及期間將隨之調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0 14:30
開標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2樓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總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證明: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本項適用於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 四、本案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如被部分刪減者,本署得調整其契約價金。 五、本採購案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計價方式如投標須知附件1「採購需求規範」第六點,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總價金之上限金額【新臺幣60萬5,000元整(含稅)】,得標廠商日後履約結算金額如未逾契約上限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2、本署廉政研習中心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程始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60萬5,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六、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65-7807分機213陳先生。 七、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224林小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公開招標。 二、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期程始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60萬5,000 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代碼 3.11.9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集玉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24
機關代碼
3.11.95
單位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聯絡人
林集玉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224
傳真號碼
(02)23816162
電子郵件信箱
aac220301@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106年履約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條件、價額辦理後續擴充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0萬5,000元整。 (二)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增購項目、數量及期間將隨之調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0 14:30
開標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2樓第二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總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證明: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本項適用於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 四、本案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害,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如被部分刪減者,本署得調整其契約價金。 五、本採購案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計價方式如投標須知附件1「採購需求規範」第六點,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總價金之上限金額【新臺幣60萬5,000元整(含稅)】,得標廠商日後履約結算金額如未逾契約上限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2、本署廉政研習中心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程始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60萬5,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六、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65-7807分機213陳先生。 七、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224林小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公開招標。 二、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期程始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60萬5,000 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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