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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106年履約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條件、價額辦理後續擴充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
(二)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增購項目、數量及期間將隨之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電話:02-2314-1000分機2223)承辦人員領取。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2樓,法務部廉政署二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證明: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本項適用於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服務建議書12份。
五、本案修正其投標須知內容如下:修正「投標需知」第六十二點「其他需知」十、(二):「本署廉政研習中心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期程始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至同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外,其餘招標文件內容均不予調整,沿用原案號及原招標方式續行第4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六、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65-7807分機213陳先生。
七、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223關小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並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為「以契約中所列3項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預估數量(如投標須知附件1「需求書」第六點)僅供參考,廠商不得要求全部執行: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總價金之上限金額【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得標廠商日後履約結算金額如未逾契約上限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2、本署廉政研習中心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本採購:不訂底價,理由為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依需求書所訂服務費用決標,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本採購案供餐價格為早餐:新臺幣60元/人、午餐:新臺幣80元/人、晚餐:新臺幣80元/人)。
三、履約期限: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新臺幣269萬5,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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