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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105年勞務服務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之項目由本署依實際需求調整。
(二)本署得以原契約金額增購本案各需求項目,履約條件同契約之規定,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0萬元整。
(三)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之期間、項目將隨之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9樓,電話:02-2630-9586分機2223)承辦人員領取。
開標地點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8樓,法務部廉政署內湖第二辦公室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9樓)
履約期限
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單(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四、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30-9586分機2207林小姐。
五、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30-9586分機2223關小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105年行政文書處理勞務服務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之項目由本署依實際需求調整。
(二)本署得以原契約金額增購本案各需求項目,履約條件同契約之規定,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60萬元。
(三)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之期間、項目將隨之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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