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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有效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本類副食品採購決標時,機關於徵求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續行履約至次期決標日,最長2個月為期限;或履約已逾個別機關之預算金額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30%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石門路4號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每一項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整。(請廠商自行計算投標項目乘以20,000元,例如投標1項20,000元、投標2項40,000元,依此類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石門路4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經營銷售與本案採購有關副食品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除合作社廠商外,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