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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2樓會議室(新北市土城區石門路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凡經營由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持有與本採購相關之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以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履約能力有關者:係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得標廠商於簽約時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本所核對,如有不符者,本所得取消得標資格並不發還押標金。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鑑。
(五) 履約產品型錄(應與本招標文件所附規格相符)。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1. 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
自刊登之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2. 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
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
確定者,應註銷之。
開標前經審查合格,符合上列規定且附具證明文件者方可參加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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