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lpr01@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仁愛新村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公會會員證。【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
4、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詳讀投標須知及本標案標的之規格及各項文件規範,以研判對於投標標的之價格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包含於報價內。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位於本監戒護區內,出入需配合監獄相關門禁管制、檢查措施及時間限制。
3.投標廠商可於招標期間之上班時間內會同承辦人員至現場查勘施工環境(請先與本案聯絡人電話聯繫預約時間),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監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於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施作及要求加價等情事。免對報價做出錯誤評估。
4.決標後須與監方討論施工順序及方式,並召開施工前協調會議及完成相關計畫書與材料送審後,方能進場施作。
5.廠商於得標後,相關計劃書(施工計劃書及品質計畫書等)請參考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相關規定,務必於指定期日前辦理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