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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次期招標機關未完成決標作業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有效 期2個月,期限至112年2月28日止;或履約如已逾個別機關之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增購之金額為各採購預估總價金額之三分之一。在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每一項金額為新臺幣16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記載有伙食材料買賣或副食品且有與肉品類相關營業項目或與本項採購符合之相關行業之廠商。
2.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投標時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非該業者免附):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或公立、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
務之機構。
(2)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
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3)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
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電話:02-24653240、傳真02-2465482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