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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有效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並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次期招標機關未完成決標作業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有效期2個月,期限至107年8月31日止;或履約如已逾個別機關之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增購之金額為各採購預估總價金額之三分之一。在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每一項金額為新臺幣500元整 (請廠商自行計算投標項目*500元,如1項500、2項1000元,依此類推。)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有效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記載有伙食材料買賣或副食品且與生鮮魚有相關營業項目或與本項採購符合之相關行業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押標金金額:一定金額:每一項金額為新臺幣500元整 (請廠商自行計算投標項目*700元,如1項500、2項1000元,依此類推。)
二、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每一項金額為新臺幣5,220元整 (請廠商自行計算得標項目*5,220元,如1項5,220、2項10,440元,依此類推。並將履約保證金總額之1/3繳納予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另外2/3繳納予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