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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5日(106年6月23日)內安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施作等相關業者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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