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3 已決標公告

行政大樓外牆磁磚汰換施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巧匠室內裝修工程行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4,500
原始預算
$ 244,867
底價金額
$ 199,000
決標折數
87.6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代碼 3.11.94.67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4 - 地板及牆面貼磚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24653240#218
機關代碼 3.11.94.67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地址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24653240#218
傳真號碼 (02)24654829
電子郵件信箱 kld579@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04/24
原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5/03 17:00
開標時間 106/05/04 10:00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243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5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裝潢業、土木包工業或以上。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 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 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 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 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 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身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 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 簽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0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94.6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24653240#218
機關代碼
3.11.94.67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地址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24653240#218
傳真號碼
(02)24654829
電子郵件信箱
kld579@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04/24
原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5/03 17:00
開標時間
106/05/04 10:00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243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45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裝潢業、土木包工業或以上。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 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 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 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 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 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 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 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 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身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 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 簽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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