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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美崙日新崗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需為營造業公會會員。」
2.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
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
為證明 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
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
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利機構請附代表人之納稅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
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I.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II.非拒絕往來戶。
III.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IV.資料查詢日期。
V.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
(耐震結構補強)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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