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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採購有效期間為半年,即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期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本類副食品採購決標時,廠商仍須依本契約繼續履約至106年8月31日止,本所保留本採購案依決標契約單價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23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美崙日新崗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本案標的物相關之專業項目製造、安裝、買賣等相關業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 供查驗。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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