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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自履約期限起自屆滿次日起1年內,機關得向廠商增購,後續擴充履約單價依決標金額及標價明細表所示,並經雙方同意後履約。
(二)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案預算金額10% 新台幣2,420,8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所總務科收發處地址: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新台幣100元整至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禮堂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總務科收發處地址: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前述証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2.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
I.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合法納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團體, 且與電子資訊、電腦及其周邊設備、資訊軟體相關。公司及工商行號須為下列營業項目之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5 電腦工程業、F118 資訊軟體批發業、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8 資訊軟體零售業、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服務建議書(10份紙本1份電子檔光碟)-不列入資格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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